我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般公司最高級別的會議就是股東會了,而股東會這是屬於由公司所有的最高權力機關共同去參與一些重大決策的。同樣的,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協調各高層權力機關的職責問題,股東會的職權也是通過公司法來進行約束和保障的。一般基層職工可能也不太瞭解我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我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5、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股東會的職權都是一些特別重大的事項,核心就是對於某些決策擁有着非常重要的決定權的,召開股東會就是要把一些關於公司重大經營事項在股東會上進行攤開,然後由各位股東進行表決的,像是董事會的報告,公司的註冊資本,預算方案等,沒經過股東會都是不能夠有效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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