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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批捕後需要怎麼做?

聚眾鬥毆批捕後需要怎麼做?

一、聚眾鬥毆批捕後需要怎麼做?

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並根據審查起訴內容進行司法判決,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

二、司法機關的辦理程序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聚眾鬥毆是一種非常危險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性質極其惡劣,對社會的安全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申請批捕,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的實際情況作出合法的認定,並進行合法的判罰。

標籤:批捕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