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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檢查院不批捕還會起訴嗎?

聚眾鬥毆檢查院不批捕還會起訴嗎?

一、聚眾鬥毆檢查院不批捕還會起訴嗎?

聚眾鬥毆檢察院不批捕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的。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具體為:

1、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證義務的,由司法機關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向其送達,並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罰金收入,依法上繳國庫,收據附案卷備查。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後,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

取保候審不代表不會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擴展資料:

關於取保候審的變更與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參與到聚眾的打架事件中並引發了惡劣後果的話,被檢察院調查並可能控訴的情況下也是可能會發出不批捕的決定的,因為檢察院可能看到相關人有符合不需要逮捕的情節或者説當事人自己申請取保候審且滿足條件,但是最後確定觸犯刑法還是要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