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聚眾鬥毆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聚眾鬥毆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聚眾鬥毆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聚眾鬥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聚眾鬥毆一次,導致一人輕微傷的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聚眾鬥毆一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每增加上述一項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聚眾鬥毆一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聚眾鬥毆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眾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參與鬥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對有鬥毆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

5、參與鬥毆的一方在鬥毆開始前沒有互毆故意,在鬥毆的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的,可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不可能對每個罪名都單獨規定批捕條件,意思就是法定批捕條件在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當中都是一樣的。團伙聚眾鬥毆的這種行為,即便是從犯也有可能不對其進行取保候審,將犯罪嫌疑人全部如數抓獲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的偵查。

標籤:批捕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