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輕微傷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輕微傷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聚眾鬥毆輕微傷不批捕的條件是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的不會被逮捕,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
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指的是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三)、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 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造成輕微傷是肯定要進行賠償的,這個可以根據雙方的當事人協商賠償,一般有醫療費、誤工費等等,其次如果案情不嚴重的話可能只是賠償不會批捕,但如果案情嚴重就會被批捕。
-
詐騙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
-
逮捕後可變更強制措施嗎
律師解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逮捕後能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
監視居住是刑事處罰嗎
律師解析:不是。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
-
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適用死緩的條件為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執行有以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