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條件範圍
保外就醫的條件範圍
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第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在改造的期間有下列所示的情況之一的,可以准許申請保外就醫。
(一)身體患有嚴重的疾病,可能會在短期之內有生命危險。
(二)原來被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被減刑為無期徒刑的,從開始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在七年以上的,或者之前被法院判定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身體患有重病,長期醫治但是沒有任何效果。但是如果其病情惡化較快且有死亡的危險而且改造表現良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患有殘疾導致生活無法自理。
(四)年老多病多社會不可能造成危害的。
保外就醫的程序:
根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保外就醫的病殘鑑定需要由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判斷,如果沒有設立醫院的,可以送到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鑑定。鑑定的結論需要經過醫院業務院長簽字並且加蓋公章,鑑定結果需要附上化驗單、照片等相關的病歷檔案。
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該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取得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且與罪犯家屬獲得聯繫,辦理相應的取保手續。
取保人需要具有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且擁有 一定的經濟實力。取保人的資格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負責審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必須要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於申請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其填寫的《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需要將副本送達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需要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一式三份送達給報請審批單位。
根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於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辦理出監手續,並且發放《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還要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送達給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通過上述的描述,對於保外就醫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必須是在患有重大疾病,監獄無法治療的需要到外面的醫院進行搶救的時候才可以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拿出指定的省級醫院提供相應的證明。所以説,我國對保外就醫的規定十分的嚴格,不可以讓罪犯借用保外就醫的理由而逍遙法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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