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麼
保外就醫看似也是一種監外執行,但其與取保候審是不同的,不僅是在對象方面,更大的不同表現在條件方面。到底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麼?如果你對這方面的知識有所疑問的話,可以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的程序:
第六條保外就醫的病殘鑑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鑑定。鑑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繫,辦理取保手續。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一定的經濟條 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第九條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綜上可知,保外就醫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其必須是在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到外面的醫院進行救治的時候提出申請,此時需要指定的省級醫院提供相應的證明。所以説,我國對保外就醫還是規定的比較嚴格的,不能讓罪犯藉此名義而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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