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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人監外執行與保外就醫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對已經收監的服刑犯人暫予監外執行是一項人性化的法律規定,其條件是對那些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對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三類服刑犯人暫時解除羈押,讓其迴歸社會治療疾病的寬宥措施。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由犯人所在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檢察院駐監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最後做出同意以否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服刑犯人監外執行與保外就醫需要什麼樣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