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疾病範圍
保外就醫疾病範圍具體如下: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准予保外就醫:
1、經精神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鑑定醫院)司法鑑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憂鬱症、同期性精神病。
2、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
3、高血壓病Ⅲ期。
4、空洞肺結核、反覆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且合併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瀰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5、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後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6、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
7、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
8、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10、糖尿病合併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11、膠原性疾病造成心臟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12、內分泌腺疾病,難以治癒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
14、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睾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
15、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臟器手術治療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
16、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術後有嚴重併發證,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覆發作,不宜治癒者。
17、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18、嚴重骨盆骨折合併尿道損傷,經治後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9、腦、脊髓外傷治療後痴呆、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肢體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復者。
20、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者。
21、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
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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