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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保外就醫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保外就醫是保障犯罪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保外就醫的申請條件是什麼?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罪犯又該如何申請保外就醫?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保外就醫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親屬又有撫養條件的可以准許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3、身體多病或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對累犯、慣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殺人、搶劫、強姦、爆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老殘犯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6、罪犯所患疾病或傷殘必須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

(二)雖符合上述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準保外就醫:

1、罪惡民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屬不諒解,羣眾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一貫較差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二、如何申請保外就醫

(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後,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鑑定。

(二)醫療鑑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醫療鑑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複印件。

(三)經鑑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鑑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四)監獄獄政處審查後,呈報《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醫療鑑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等材料 ,經監獄分管領導和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准後填寫《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由具保人將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紅河州範圍內的,由監獄派警察送到當地公安機關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經批准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准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罪犯申請保外就醫的,家屬必須有撫養能力,而且要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防止罪犯脱逃。家屬如何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保外就醫的保證人,這些問題,您都可以諮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如果您家屬的身體狀況確實繼續保外就醫的,您也可以委託專業刑事律師幫您辦理保外就醫手續。律師熟悉這些程序,操作起來會更加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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