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規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最新規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規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二、保外就醫的管理期限有哪些?

(一)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於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瞭解罪犯情況,並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再繼續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執行。

(二)監獄每半年給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療及遵紀守法情況,也可以採取電話詢問和派警察實地考察的方式瞭解情況。監區獄政科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外就醫罪犯的事項,確實掌握罪犯在外情況。

(三)對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其它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罪犯,必須收監執行,監獄應當向有關部門收集證明材料併入罪犯檔案,同時報告省監獄管理局。

(四)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死亡、下落不明、重新違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現、刑期屆滿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五)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六)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於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並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外執行就是可以在監獄外面執行刑法,但對於此行為的實也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辦理,申請保外就醫的就一定要有生活不能處理或者是身患很嚴重的疾病才可以申請,並且要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可那麼才能保障到自己的申請可以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