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羈押條件審查包括哪些方面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危害性審查。二是人身危險性審查。三是訴訟可控性審查。經過初審,認為可能存在不予羈押的法定情形的,應當經過批准後予以立案,立案後將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繼續羈押的理由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經審查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原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對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及評估量化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
(二)原案所處的訴訟階段,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相應的審批手續,羈押期限是否即將屆滿,是否屬於羈押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或者羈押期限已滿四年的久押不決預警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訴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無罪或者宣告緩刑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賠償義務等從寬處理情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
(七)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無固定住所、工作單位,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緝到案,或者是否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被逮捕;
(十一)其他內容。
案件的辦案司法機關,應該對案件的實際情況、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犯罪過程等基本內容進行審理,調查清楚後才能夠進行判決。如案件的案情存在異議的,應該返回案件的公安或檢察部門,要求重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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