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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般刑事案件在立案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都是可以依法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則自然就會對嫌疑人進行羈押,但羈押也是有期限限制的,無限制的進行羈押也就會成了變相的關押了。那一般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拘留的羈押期限有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 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 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一般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 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第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 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

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對於需要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按照我國和該犯罪嫌疑人所稱的國籍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國際刑警組織 渠道查明其身份。

如果確實無法查清或者有關國家拒絕協助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對於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法律規定由檢察院中的偵查部門負責立案偵查,這也就是為什麼檢察院也是可以在偵查立案階段可以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