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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流程是怎樣的,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有哪些

假釋流程是怎樣的,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有哪些

相信大家都聽説過假釋這個詞語,假釋是將表現好的、已經沒有危險的罪犯釋放出獄。現實中,辦理假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還有具體的流程需要當事人瞭解。那到底辦理假釋的流程是怎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假釋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的規定,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執行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刑期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有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如果有特殊情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釋也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自假釋之日起計算。如果原判決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託執行機關代為宣告。

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

准予假釋的裁定要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二、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有哪些

(一) 對象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 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服法;

(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標籤:流程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