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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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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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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呢


一、第一次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1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個罪名的;
3、案件定性爭議大,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證的;
5、與大要案有牽連,且影響大要案處理,大要案尚未終結的案件;
6、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列舉的4類案件情形。
二、第二次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三、第三次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四、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報送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偵查機關(部門)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寫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
五、辦理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審查後,應當提出是否同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後,將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和本院的審查意見層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並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公安機關或者本院偵查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