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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檢察院不批捕不構成犯罪嗎?

對於檢察院不批捕不構成犯罪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不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其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訴意見;其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監督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審查逮捕階段。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二是審查起訴階段,即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是不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認為無逮捕的必要,並不意味着不構成犯罪。如果你朋友過失致人重傷罪證據確實充分,第二階段仍然會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批捕的司法解釋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係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於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並有助於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

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時間內依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於它與公民的人身權利密切相關,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批捕權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很顯然,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批捕權被賦予了檢察機關。

在司法實踐中,批捕只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個程序,在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輕微不造成嚴重的後果,可以不進行批捕,而在調查取證和犯罪事實認定後,直接進行審查起訴也是可以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