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未成年不批捕後幫教的條件有哪些?
一、檢察院對未成年不批捕後幫教的條件有哪些?
1、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為了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二、檢察院對未成年不批捕後幫教,保釋金能退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通常解除取保後等法院通知,即可領取保證金。
檢察院對未成年人作出不批捕後幫教的裁決和處罰,保證金能否退還或返還應視具體情形而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要求領取退還相應的保證金,都是受法律明文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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