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犯罪所得檢察院不批捕是合理的嗎?
一、隱瞞犯罪所得檢察院不批捕是合理的嗎?
隱瞞犯罪所得檢察院不批捕是不合理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符合條件的,就有可能被逮捕。並且將犯罪事實進行隱藏的就屬於犯罪的行為,還會被從重處罰。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批准的概念是什麼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隱瞞犯罪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所得,以此為藉口拖延審理時間企圖等待釋放的,是一種嚴重的欺瞞行為,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將有權利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進一步的審理並且申請延長審理的時間限制。在這裏提醒大家,欺瞞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有可能會受到比之前更加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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