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察院不批捕的控告受害者怎麼辦?
對檢察院不批捕的控告受害者怎麼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採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而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你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瞭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規定》中第五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時對不逮捕這一決定難以得知,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此規定,只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而已,對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徵求不徵求受害人意見,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沒有具體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批捕一位犯罪人員也是必須要有證據才能實施的行為,如果檢察院對於犯罪人員作出不批捕的行為,作為受害者如有不服的話,那麼是有權利問清裏面的原因,而且還可以重新用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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