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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還會到法院嗎

檢察院不批捕還會到法院嗎

檢察院不批捕還會到法院嗎

案子到檢察院,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批捕,涉嫌犯罪的也會到法院審判。

檢察院不批捕的案子,不是説就沒事了,只是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案件偵查終結後,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相關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合理的規劃,一旦自己對於具體的我呢題存在疑問,可以進行有效的處置,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重要的法律基礎,但是檢察院在程序的操作上會進行證據的證明,因此自己需要充分的準備有關的資料,進而確定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