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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緩刑的案件檢察院會批捕嗎?

法院判緩刑的案件檢察院會批捕嗎?

一、法院判緩刑的案件檢察院會批捕嗎?

檢察院批准逮捕,已説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實刑,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都是可以爭取緩刑的。不是逮捕就會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説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所以還是要看具體案情。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執行逮捕的具體手續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由此可見,檢察院批捕和法院判刑是獨立的環節,分屬不同的辦案階段,檢察院批捕在先,之後才是法院審理。檢察院批捕主要看是否具備條件,和之後判緩刑沒有必然聯繫。當然,即便是逮捕,經過法院審理,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微的,判緩刑也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