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的過程時間是多久
偵查羈押期限的過程時間是多久
一般期限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准。但須報檢察院備案,並受檢察院監督。
特別關注: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後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在法律上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一個月。如果在偵察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別的重要的罪行,那麼羈押時間要重新計算,應該從發現罪行的那一天重新開始計算,並且只要經過公安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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