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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什麼時候起訴

法律1.23W
羈押期間什麼時候起訴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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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羈押無罪會在什麼時候放人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意味着不起訴。如果補充偵查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提起公訴,此時並不會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此時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補充偵查2次,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後,才會變更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