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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後換看守所,正常嗎?

刑事案件批捕後換看守所,正常嗎?

一、刑事案件批捕後換看守所,正常嗎?

關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員換關押的地點比較正常。一般情況下是因為一個看守所關押的人員過多,合理利用看守所或是變更管轄權等原因造成。但是也不排除關押人員特殊或是案情特殊等和罪行相關的原因。如果家屬諮詢得不到原因,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會見了解實際情況。

二、看守所依法拘留的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要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1、公安機關的拘留和逮捕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人民法院審判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更換看守所,多數情況下看守所羈押人員過多,要合理利用看守所,或是變更管轄權等原因造成,都屬於正常情況。也不排除關押人員特殊或是案情特殊等原因,或與罪行相關的原因,也會在羈押期間變更看守所。如家屬想了解其箇中緣由,可聘請律師為其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