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後的羈押場所是看守所嗎
一、刑事案件判決後的羈押場所是看守所嗎?
1、刑事案件後的羈押場所不是看守所,判決生效後,犯人即要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一般在15天之內移送。
2、判決生效,犯人應服刑期不滿一年時(在看守所羈押期抵刑期),留在看守所服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服刑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
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三、刑事判決書下來後上訴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確定當事人有罪的,羈押場所還是看守所的話,那是因為根據人民法院的判刑時間,再折抵上當事人之前被羈押的時間,實際服刑的時間已經低於一年了,這種情況下就繼續在看守所執行剩餘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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