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看守所正式批捕能去看人嗎

看守所正式批捕能去看人嗎

一、看守所正式批捕能去看人嗎

1、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因為案件還處於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2、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了》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與港澳台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

3、在押的人員被作出生效的判決後,即可以進行探視。各地的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要求法院下達執行通知後,方可會見。這就要你與當地的看守所進行聯繫了。

4、在偵查期間(一般來説,自刑拘後的3個半月內,為偵查期間),除了辦案機關外,任何人是不能瞭解案情的。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但是此時的律師只能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不能瞭解案情。

5、在押期間,在押人員的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自移送審查之日起,家屬可以為在押人員聘請律師,通過律師會見在押人員及查看案卷,可以瞭解具體的案情,然後告訴在押人員的家屬,這是合法的。

二、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我國相關的犯罪者,在犯罪時我國的公安部門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拘捕。相關的犯罪者在看守所時,不能由親屬進行探監。可以委託相關的法官對這類犯罪人進行相應的法律維護,保護這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辯護和抗辯。

標籤:批捕 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