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看守所批捕後換倉嗎?
一、法律規定看守所批捕後換倉嗎?
不一定,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況時會換倉:
1、新入獄的先在“過渡倉”羈押,讓犯罪嫌疑人在此倉先熟悉監規和環境,一般在2周後換倉,因此“過渡倉”除號頭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過渡期滿後都要換出至固定的羈押牢號內。
2、若發現同一倉號內犯罪嫌疑人之涉案案情是關聯的,其中必定有人要換倉,以防串供。
3、若發現同一倉號的羈押人互相鬥毆且情節不嚴重時,為防止再度發生,其中關聯人也會倉。
4、倉號內的羈押人嚴重違反“監規”,會被嚴管,換至禁閉類的牢倉。
5、為便於查餘案、漏案,犯罪嫌疑人會被換到熟悉案情的管教幹部所管轄的倉號。
6、犯罪嫌疑人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為保護檢舉人,會換倉。
7、犯罪嫌疑人因患傳染病、性病,會換倉。
8、管教幹部認為需換倉時,可換倉。
9、偵查、檢察辦案人員認為換倉有利案件偵破時,會換倉。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之後那麼就意味着犯罪人員要等着起訴,但是具體會不會換關押的地方就要看案件是否需要了,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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