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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到逮捕換看守所地方嗎?

刑事拘留到逮捕換看守所地方嗎?

一、刑事拘留到逮捕換看守所地方嗎?

刑事拘留變成批捕措施,辦案人到看守所宣佈,並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證上簽字。刑事拘留羈押地點是在公安局的拘留所,逮捕後羈押地點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但拘留所和看守所的設置地點往往是在同一個院內。刑事拘留後認為要逮捕的,偵查機關應報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決定逮捕的,偵查機關應向犯罪嫌疑人宣佈;逮捕本身不存在要求家屬到場,只是在逮捕以後,依法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電話通知領取逮捕通知書或者直接寄送逮捕通知書,現實中一般都是郵寄逮捕通知書。

二、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逮捕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

綜上所述,發生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刑拘,會將其關押在就近看守所。之後犯罪事實比較清楚後,就應該儘快是將其逮捕,這樣羈押期限會延長。由刑拘變逮捕不用變換看守所,在原來的看守所執行就可以。當然,如果要變換管轄地,則應該移送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