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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權是否會劃歸法院處理?

檢察院批捕權是否會劃歸法院處理?

一、檢察院批捕權是否會劃歸法院處理?

檢察院批捕權不會劃歸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在中國,逮捕的批准(決定)和執行是分開的。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提請同級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再由自己執行逮捕。

二、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逮捕前一般要先刑拘的,因為逮捕需要檢察院批准,即使要逮捕也需要時間,在報批過程前先刑事拘留。

《刑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四、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犯罪嫌疑人都是由檢察院來決定;對於法院一般就會處理已經有合法的證據,人員已被批捕,從面做出最後判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也會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可以依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