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未批捕派出所民警到法院起訴是否合理
一、檢察院未批捕派出所民警到法院起訴是否合理?
檢察院未批捕派出所民警到法院起訴是不合理的,公安機關沒有起訴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0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應該立即釋放,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批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説,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如果這起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來審查批捕的話,就説明是公訴案件,在公訴案件當中只能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起訴,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的不批捕通知書以後,正確的做法是釋放當事人,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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