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權是否會劃歸法院?
一、檢察院批捕權是否會劃歸法院?
檢察院批捕權不會劃歸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在中國,逮捕的批准(決定)和執行是分開的。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提請同級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再由自己執行逮捕。
二、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逮捕前一般要先刑拘的,因為逮捕需要檢察院批准,即使要逮捕也需要時間,在報批過程前先刑事拘留。
《刑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四、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根據規定,檢察院是有批准否則是駁回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的,而法院只能處理一些民事糾紛案件,故此公安機關若是經過偵查之後,已經確定掌握了他人的犯罪證據,此時可以提交書面的申請給檢察院,經審核合格後可能會批准其逮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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