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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檢察院自偵案件,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14天(可延長3天),提前批准逮捕,批捕後還有2個月(可延長半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終結後向公訴科移送案卷,公訴科有一個月審查期限,再到法院有2個月審判期限,至遲不超過3個月。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範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擴展資料:

自偵案件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査的刑事案件立案”的簡稱。檢察院對法律規定以及認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經審査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予以偵査的一種程序。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査活動,對被告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檢察機關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犯罪事實。

對於檢察院批捕抓人是可以的,因為有一些案件是屬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一般是因為屬於瀆職或者貪污等一些案件,由瀆檢科和反貪局來進行抓人,不由公安機關抓人,在被逮捕後的有2個月的審查時間,等審查時間過了,就會到法院去進行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