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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子怎麼處理?

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子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子的處理:
1、對於因證據不足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以一個月為限期,且不得超過二次;
3、如果經二次補偵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