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區別具體有哪些?

在公司之間需要達成某種協議的時候就需要籤合同,合同是進行法律維權的保障,也是保護合法權益的途徑,但合同也有騙局。合同詐騙是為了騙錢,合同欺詐卻是為了經營,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目的不同。下面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區別具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表現為: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並以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目的。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即具有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

3、相對人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認識。陷入錯誤認識與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4、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與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錯誤的意思表示是以錯誤認識為直接動因。

合同詐騙罪,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侵犯了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詐騙的手段。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行為人利用合同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二者欺騙的具體方式不同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都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特徵。但合同欺詐中,欺詐的方式可以是作為和不作為。作為的方式,即明知陳述的內容虛假,仍然向對方陳述;或有義務保證陳述的內容真實,其不知陳述的內容是否真實,仍當作真實的內容向對方陳述。不作為的方式,即有義務披露真實情況,故意不告知或保持沉默。在合同詐騙罪中,詐騙的方式均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列舉了五種主要表現形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

合同欺詐屬於民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欺詐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因此,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害的一方,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另應沒收其違法所得。而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體而言,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小同大異,相同的是它們都是騙子的一種手段,不同的是騙子所存的目的不同,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護個人的隱私安全,當然也不能抱有僥倖心理,合同欺詐也是犯罪的一種,把握好自己心中的道德紅燈,莫踩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