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普通的詐騙,在達到了規定的數額之後,往往認定為詐騙罪。但如果是在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中有詐騙的話,則此時往往是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這可以説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雖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卻也存在不同點。那到底普通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那麼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哪裏呢?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同:
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複雜客體;這也是為什麼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於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採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於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在於: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説,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麼是“合同”,那麼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民法典意義上的“合同”,而不能僅以有合同出現就定合同詐騙罪,該“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所謂真正的合同必須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經過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對普通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有所瞭解了吧。可以説合同詐騙屬於詐騙中很特殊的一種情形,畢竟這主要是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的。一般實施詐騙行為,如果不能認定構成特殊的詐騙犯罪,最終往往都是以詐騙罪來定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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