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敲詐勒索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冒充警察敲詐勒索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前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後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而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前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冒充警察進行敲詐勒索的情況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冒充警察進行敲詐勒索的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應當嚴格區分兩者之間的法律適用情況,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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