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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公眾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罪的界限

只有生產、銷售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才能構成本罪。對於那些生產、銷售了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而且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情節較輕,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可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對於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應依本節第140條之規定,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處罰。

往實踐中、有生產、銷售民間土方、偏方的行為。通説認為,這些土方和偏方雖可能不符合法定標準,但在臨牀上對於防治某些疾病往住確有一定的效用,有的甚至能治好疑難雜症,對於生產、銷售這類藥品的、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有的即使療效不大、甚至沒有療效,只要沒有副作用、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即不應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可依行政手段予以禁止)。但對於利用偏方、土方為幌子兜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則應以本罪論處。

生產與銷售假藥,侵害了公眾的身心安全,因此通常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要對當事人判處罰款,但是如果這個假藥已經對人體造成了嚴重的健康危害,那麼情況會更加嚴重,通常是在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判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