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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益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益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益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為: 

1、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並作罰金處罰; 

2、針對生產、銷售假藥,導致受害人的人體健康遭受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作罰金處罰;  

3、因生產、銷售假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產銷售假藥是一種十分惡劣的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雖然説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但是假藥還是很容易對人的身體造成一定的危害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對此類的人員進行一系列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