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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浙江省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浙江省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浙江省違法發放貸款罪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3、3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發[2001]11號。)

關於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根據浙江省相關部門下發的違法放貸罪的處罰規定,可以知道,單位違法放貸與個人違法放貸的處罰是不同的。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説,在已經確定了民事主體已經構成了違法放貸罪的,檢察院就會開庭量刑,任何違法放貸的主體,一定會被判處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