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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的量刑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的量刑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在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當中,聚眾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其實算是最常見的兩種罪名了。尤其是聚眾鬥毆罪,往往造成是損害結果和危險性都是比較大的。然而,在我國不同的地區對於聚眾鬥毆罪的量刑幅度規定的也不太一樣。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提供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量刑幅度的規定,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一、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的量刑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1. 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以上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雙方人數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單方人數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糾集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3、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在2017年最高法對常見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細化規定,而在這一規定的基礎上,也允許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在本地區具體執行的量刑幅度。上文中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的量刑幅度內容,但願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