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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量刑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量刑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放貸之前,需要先對申請貸款人的相應資格進行審查,滿足銀行規定條件的,那麼才能放貸。實踐中,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就會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放貸,此時就會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那麼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於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後者則只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前者的主體是我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為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達到了數額巨大標準的,才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數額特別巨大的話,那麼就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