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税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税則、税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刑法第151條第4款處罰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所謂“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根據刑法第153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偷逃應繳税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75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税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這屬於兜底的一種走私犯罪,如果有走私貴金屬、核材料、毒品等等特殊的物品,那麼此時也是會被認定為特殊的走私罪,自然在量刑上面,也就是要按照特殊的走私犯罪的量刑來判刑處罰,追究走私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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