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什麼處罰
我們都知道,將境外的貨物運輸到境內進行買賣其實是合法的,但是在運輸進境的時候必須要向海關繳納關税才行,有的人為了逃避關税,就會採取避開海關悄悄運輸進境的方式進行,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會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受到處罰,那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什麼處罰呢?
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什麼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複雜。如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關税,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税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5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着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與偷逃税額有緊密的關係,如果偷逃的税額較大,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偷逃的税額巨大,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我們還要注意,構成該罪的,不僅會被判處刑罰,還要被處以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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