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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條修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要件: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筆者認為可參照《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