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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法定時限的規定

國家賠償的法定時限的規定

如果遭受到國家行政行為導致的個人損失和傷害,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國家賠償必要要按照規定的要求提起,並且在國家賠償的法定時限範圍內做出,這為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所有的賠償行為必須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進行,確保程序規範和嚴格。但是具體怎麼賠償,可以到下文詳細瞭解。

一、國家賠償的法定時限的規定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侵犯財產權的國家賠償範圍

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其目的在於確保國家賠償的制度嚴格和規範,讓利益受損的人能夠及時的獲得賠償。如果有朋友需要申請國家賠償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待審核通過以後就會依據法律進行賠償。當然如果大家對於申請國家賠償還有疑問的,可以諮詢在線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