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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國家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致人死亡的國家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機關或者是工作人員因為行使職權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損害,依法應該給予賠償。在特定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致人死亡,這種情況下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那麼,致人死亡的國家賠償項目包括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也就是説,致人死亡的,國家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等項目。

二、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可知,國家賠償的範圍是特定的,只有符合特定的情形時才能適用。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死亡的,國家應當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