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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被賠償人死亡項目有哪些?

國家賠償被賠償人死亡項目有哪些?

人們作為國家的主人,國家進行的任何工作都是為了保證人民的利益不受損失。不過針對一些特殊的情況,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國家也會通過相應的辦法進行解決,對遭受權益損失的人民的進行賠償。但是,不同的權益損失有不同的賠償辦法。那麼,國家賠償被賠償人死亡項目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被賠償人死亡項目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也就是説,致人死亡的,國家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等項目。

二、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制定的賠償制度就是彌補人民所遭受損失的權益。不過,國家為了能夠對人民的利益賠償準確,制定了相應的賠償措施。不過,國家在進行賠償的時候還是會發生一些難以預估的問題出現。當國家賠償被賠償人死亡情況發生時,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對人民的利益進行賠償,規定了專門的賠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