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關於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有: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陪護費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已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鑑定費
鑑定費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中未明確規定,但此費用是患者的實際支出,屬患者損失的範圍,醫方應當賠償。鑑定費用的確定,以鑑定機構收取鑑定費用的收據為憑,予以認定。
醫療事故中對患者及其近親屬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了上述十二種,每一個賠償項目都有相應的賠償標準。但醫療事故賠償,是要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醫療事故後才進行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一方死亡,需要及時的對雙方的責任進行認定,具體的賠償項目和標準還根據事故責任的認定結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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