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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原因

1、醫患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醫療衞生機構的少部分醫護人員不能夠為病人多着想,而是從醫院和科室及個人的經濟利益出發,較多地考慮醫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經濟負擔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屬對醫務人員不滿情緒。不能互相理解。

2、醫患溝通不夠、糾紛增加,是醫患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據相關資料顯示,社會上的醫療衞生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中,大多數是醫護人員和患者或家屬雙方溝通不夠,理解不夠,一旦產生誤解,醫患關係馬上就有矛盾,導致的醫患糾紛約佔總量的三分之一。

3、醫療衞生機構在對入院患者臨牀診療過程醫護人員對患者缺少人文關懷,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着受的病痛,加劇了醫患關係不和諧。治病救人是一體的,但醫護人員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特別是民營醫療衞生機構醫療活動只強調依靠儀器設備,忽視醫護人員與患者及家屬的病情、治療上的交流,造成醫患關係緊張,最後發展上升糾紛問題。

4、醫患糾紛的申訴、維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係的直接因素。幾年前,我國就施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僅事故鑑定費用就高達上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通過正常渠道維護權益仍很難。

5、醫療社會統籌保障體系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跟上社會發展的進步,我國社會全民醫療統籌保險體制不健全,也是造成醫療衞生行業醫患矛盾尖鋭的主要原因,據相關資料顯示,如: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社會有健全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體制,所有的美國國民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每一個國民一旦有了疾病在醫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救助,個人不會支付高額的醫療費醫患間的衝突就很少,也就不會發生醫患糾紛問題。

6、是醫院和患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單元,醫院是公共社會的醫療服務機構,是主動服務,患者是社會的最小單元,是被服務的羣體,受被動的約束,一旦出現問題,矛盾很容易激化。

導致患者死亡這是醫療事故最嚴重的級別了,院方除了要按照上述資料對家屬進行賠償以外,還應該追究此次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問題的。雖然死亡以後涉及到的這些賠償項目都是固定的,但因人而異計算下來的話,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賠償標準就沒辦法統一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