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哪些
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那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都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賠償義務機關
由於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請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有一個義務主體來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三、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5、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實踐中,行政與刑事方面是涉及到國家賠償最多的領域,此時不同的情況,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不同的,有的情況下是人民法院,而有的時候則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區分了不同情況進行了講解,但願能夠幫助你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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